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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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02民初483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2020年10月13日,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尉子靖 人民陪审员丁阿娥 人民陪审员胡鸿枫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锴 书记员滕颖瑶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