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借款本金174229.65元,截至2020年6月13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8960.88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借款本金174229.65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10%为标准计算利息正常利息;从2020年6月14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此期间应付而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为标准计算复利;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74229.65元为基数,按照基准利率上浮65%为标准计算罚息。前述基准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就本判决第一判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有权就抵押物即位于宜宾市南溪区房屋(他项权证号为:宜宾房他证南溪区字第××号)可以与被告***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4元,减半收取计198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