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05民初8717号

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住***。

负责人:张蓬,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锦程消费)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锦程消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锦程消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偿还债务本金(包括:未偿还本金及剩余本金)人民币6666.60元。2.判令***按编号为X20180912331797的《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截止至贷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截至2019年3月28日,未还利息为人民币619.92元,未还罚息为人民币200.03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600元由***承担。事实和理由:锦程消费与***签订了编号为X20180912331797的《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并签订了《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作为借款合同附件。约定***向锦程消费贷款人民币8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等额本金还款法。贷款利率执行固定日利率为0.0833%,每月按照《还款计划表》偿还。合同签订后锦程消费于2018年9月12日向***发放了贷款8000元。但***自2018年12月12日起就开始出现逾期,至今未向锦程消费偿还任何款项。截至起诉时***未偿还本金共计6666.60元;利息共计619.92元。根据锦程消费与***双方签订的《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构成违约。锦程消费有权决定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现锦程消费根据上述约定,要求***偿还全部借贷款项,并按照合同第七、八条的约定向锦程消费支付利息、罚息、原告实现债权等费用。鉴于***拒不还款的违约行为,锦程消费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

锦程消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当事人身份信息、《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公证书》、系统账单及还款计划表、委托代理协议、发票、转款凭证等证据,因***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本院经审查后对锦程消费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2日,***作为借款人(甲方),锦程消费作为贷款人(乙方)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借款金额8000元,借款利率实际执行年利率30%,借款期限12期,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任意一期未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即视为逾期,乙方对于逾期本金总额加收罚息,罚息自逾期日起按日计算至实际还款清偿日,罚息利率按照《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构成违约,乙方有权决定各笔或单笔贷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违约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或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或本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确认,本合同载明的及甲方向乙方提交的贷款申请资料中载明的甲方通讯方式为甲方指定接收文件和法律文书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及送达地址等,截至庭审前未收到变更地址的通知。

合同签订后,锦程消费依约于2018年9月12日向***指定账户发放贷款8000元。***自2018年12月13日起逾期还款,截至2019年3月28日,***尚欠借款本金6666.60元,利息619.92元,罚息200.03元。另查明,锦程消费为实现案涉债权与四川高扬(资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费300元。

本院认为,锦程消费与***签订的《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系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锦程消费依约向***发放贷款8000元,***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锦程消费要求***偿还尚欠贷款本金6666.6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锦程消费主张的利息、罚息,因双方在《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合同》《锦程消费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日利率为0.0833%,罚息利率按该贷款利率上浮50%即0.12495%,合同约定的日利息、罚息利率均超过了年利率24%,本院对利息及罚息的总额认定为:以尚欠借款本金6666.60元为基数,从首次逾期之日即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锦程消费主张***承担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00元,提交了确实充分的证据佐证,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666.6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总计以尚欠借款本金6666.60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300元;

三、驳回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邱克亚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予宸

裁判日期 2020-07-29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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