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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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13000元,并从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本金125000元、年利率6%支付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1月23日、2020年1月24日至清偿之日止,分别按本金125000元、123000元、113000元以及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145元,减半收取诉讼费1400元,两项合计为254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