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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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7499.11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 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护理费6182.87元; 四、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200元; 五、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辅助器具费1000元; 六、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000元; 七、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386元; 八、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42元; 九、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判决第一至六项总计17181.98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以上判决第七至八项总计142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元,减半收取计492元,由原告***负担360元,被告***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