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固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农民工工资67900元及利息(以67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