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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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 二、被告***以借款本金196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利随本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1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7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