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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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内蒙古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 兰州鹏谊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兰州鹏谊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369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兰州鹏谊水电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从2017年10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包头市太阳满都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936960元的违约金,至货款全部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原告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原告包头市鹿宇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40元,被告内蒙古民富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