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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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沈阳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838,688元;

二、被告沈阳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838,688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沈阳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6546元;

四、被告辽宁华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沈阳科普瑞丰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玖汇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华韵晟诚玻璃有限公司、沈阳金鼎玻璃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384元,由被告沈阳金夺顺经贸有限公司、辽宁华实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哥士德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沈阳科普瑞丰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玖汇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华韵晟诚玻璃有限公司、沈阳金鼎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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