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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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 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借款本金645,0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2月21日的利息、复利共计5,817,161.40元;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对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的在建工程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编号为沈房建中心字第××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编号为和浑他项(2014)第0006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负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5,885.8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陆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沈阳市城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