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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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四条第(四)款第2项第5目、附件六第7条、附件十二第一条第2款无效。” 二、将凯里市人民法院(2020)黔2601民初4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变更为“二、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供水开户费520元、供电开户费520元、有线电视开户费265元、燃气开户费2200元,合计3505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贵州中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