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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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沈阳恒业广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辽宁恒业广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恒业广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垫付的生产费用384,576.06元; 二、被告沈阳恒业广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加工费342,039.6元;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中被告沈阳恒业广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45元,由原告***负担7,912元,由被告沈阳恒业广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5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