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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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鼎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锦州嘉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欠款3492569.2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3492569.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开始以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9)辽0791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6601元,由锦州嘉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601元,***负担52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6601元,由***负担566422元,由锦州嘉泰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0-1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