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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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 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周兴广各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