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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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苍梧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及利息95711.63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28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原告苍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借款抵押物即位于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政贤路63号2-70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68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4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