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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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沈阳鑫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粉煤灰损失33,800元、外加剂损失27,500元、自建库房损失48,318元、自建发电机房损失5,298元、蓄水池损失120,763元、外加剂池损失40,254元、混凝土搅拌站损失2,551,066元、发电机组306,714元、两辆摩托车损失5,094元;

二、被告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沈阳鑫汇混凝土有限公司鉴定费60,000元;

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27.08元,由原告沈阳鑫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2,316.62元,其余案件受理费31,910.46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鸿得利重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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