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截至2020年7月13日的利息24,654.27元(含罚息、复利),并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罚息、复利(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10.44%计)至款清偿时为止; 二、被告***在最高债权额336,000.00元限额内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原綦江县古南镇(现为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石路13-32号住房[不动产登记证明:渝(2017)綦江区不动产证明第0004487XX号]一套,以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336,000.00元限额内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4.91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已预交,由本院在本判决生效后退还给原告。该款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