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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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长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反诉原告)惠新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倪登航办理好*1号车辆在宁夏长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户籍转出变更登记及解除挂靠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倪登航办理好*1号车辆在宁夏长晟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户籍转出变更登记及解除挂靠手续后,五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惠新朕车款6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倪登航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倪登航负担900元,被告惠新朕负担350元;反诉费25元,由反诉原告惠新朕负担10元,反诉被告倪登航负担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