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白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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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刘世旺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世林、祁万兰自2017年9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期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1577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730元,由被告刘世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9-22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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