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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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的负担。 二、变更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4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00元,其中支付被告***垫付的抢救、治疗费1058.9元,剩余10941.1元直接支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