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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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告***对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享有借款本金债权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