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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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 无锡青润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青润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5,145元; 二、被告无锡青润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以人民币45,14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无锡青润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8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