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决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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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19)鲁0782执恢司惩299号 被拘留人:***,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拘留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正天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各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书面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