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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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山东泰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573.1元;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183.8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元(减半),由原告负担237元,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