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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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60451.8元,利息5258元,合计265709.8元,此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于2020年4月14日之后的利息,此后的利息以未偿还部分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38元,减半收取计3019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