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珲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1,347.4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345.42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元,减半收取647元,退还给原告***多交纳的23元后,剩余647元由原告***负担119元,由被告***负担3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负担1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