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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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502执76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董洪文,主任。 被执行人:毛常玲。 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与毛常玲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XXXXX作出的(2018)吉05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毛常玲按照(2018)吉0502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毛常玲返还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金厂村村民委员会安置补偿款17万元。案件受理费1850元(系减半收取),由毛常玲负担。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毛常玲在第三人通化市东昌区金厂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8,890.29元,划拨银行账户1,437.71元,先期到位14,000.00元。标的金额1700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850.00元,执行费2,478.00元由毛常玲承担。 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