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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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共计254215.02元(2959.78元+106280元+154975.24元-10000元)。 二、由***赔偿***鉴定费9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2元,减半收取计2751元,由***负担1375.50元,***负担137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