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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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第二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吴江市福合纺织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9823.27元,扣除其已垫付的5000元,余款124823.27元,其中给付原告***105348.27元(已包含被告***应当给付原告***的525元诉讼费),给付被告***19475元(已扣除525元诉讼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以上付款方式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被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5)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4元,由原告***负担89元,被告***负担525元。被告***应负担之数已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应向***支付的款项中扣除并计入给付原告***的款项中。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