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继续履行《泰康健康尊享C款医疗保险合同》(保单号为33625901)”;

二、撤销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2020)皖0221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非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4732.1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70元,***负担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90元,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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