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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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 兴隆县骏达隆车队 包头石占山中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高唐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8226.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误工费10998元、陪护费366.6元、交通费100元、复印费100元、残疾赔偿金7661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0030.3元、电动车损失1000元,共计110831.7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兴隆县骏达隆车队对被告***承担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44元,由被告***、被告高唐县畅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兴隆县骏达隆车队共同负担24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