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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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鸿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行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6,343,926.41元及利息人民币14,847,959.61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9月30日止,后续利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至借款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担保最高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对被告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鸿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具体详见各自的抵押物清单及授信业务抵押核保书)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其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7,75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52,759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负担2759元,由被告九江金源化纤有限公司、九江恒生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鸿发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海洋化纤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