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扬中食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租金661614元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436元,依法减半收取5718元,由原告江苏世纪新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18元,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扬中食府负担4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