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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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扬州浦扬机电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耿马水务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发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江苏锐泉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诉部分: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524950.00元,并支付以20799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暂计至2019年11月15日为218394.75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842.00元,原告(反诉被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095.00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747.00元。 反诉部分: 一、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吊装费、生活费24075.00元,管道焊接费13700.00元,阀门款14240.00元及违约金181500.00元,四项费用共计233515.0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07.00元,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云南正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4905.00元,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扬州市丰明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02.00元。 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