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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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39164.85元。

二、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垫付款73686.08元。

三、驳回***、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15减半收取4008元,由***负担3916元,***负担92元。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受理费1642减半收取821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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