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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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已付房价款317304的0.03%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元。 二、被告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提供原告***购买的商品房的完整产权登记材料报登记机关备案,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73元,减半收取1137元,由被告信阳市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