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信阳亚飞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信阳市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88000及利息369874元合计557874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89.37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