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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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西湖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 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15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支付工程款64120元及利息(利息以641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由上诉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8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山东西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75元,由上诉人山东宏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负担8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