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保障房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与被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10月11日解除;

二、被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房屋,并归还给原告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

三、被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1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3058.25元,及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3930.5元/年计算);

四、驳回原告绍兴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绍兴华联商厦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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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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