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宝利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3225000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均至2018年8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9元,由被告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0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