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宝利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代偿款3225000元,并支付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31日起均至2018年8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99元,由被告绍兴越星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