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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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 1、医疗费22942.06元; 2、住院期间伙食补助2200元(100元/天×22天); 3、营养费6000元(100元/天×60天); 4、护理费9516元(4017元+91.65元/天×60天); 6、伤残赔偿金38305元(383050元×10%);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30000元×10%); 8、交通费300元; 9、鉴定费4070元; 10、检查费150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7000元、护理费9516元、伤残赔偿金3830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交通费3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5942.0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200元、营养费6000元、鉴定费4070元、检查费150元共计28362.06元的70%即19853.44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7.27元,原告***负担461.18元,被告***负担1076.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