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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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黄梅县万通汽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利康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财产损失、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器具费等共计69225.7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24元,减半收取2962元,由被告***负担665元,由原告***负担22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