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81民初391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定然,桐城市孔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合肥市肥西县。

被告:六安市万**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六安市裕安区徐集镇(交通三分局内),统一社会信用码:91341500590168339L。

法定代表人:汪本霞,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南京路2677号中国人保财险华东中心(西院)D座8-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7916L。

负责人:俞能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刚,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六安市万**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问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2019年12月16日11时35分许,***驾驶皖N×××××号货车沿同康路由南往北通过同康路与桐黄公路交叉口时,与***驾驶的沿桐黄公路由西往东通过该路口的无号牌爱玛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5日,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3408811201900002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另查,六安市万**鹏程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20年8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47313.18;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拖车及修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0000元,扣除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余款130000须于2020年10月25日前付清,上述款项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桐城孔城支行账户61×××68;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元,当场清结;

三、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再无纠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623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问银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许 蕾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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