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624民初5179号 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768687874A),住***。 法定代表人:陈继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波,浙江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绍兴和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舒建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浏冰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