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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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绍兴市上虞华越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浙江省康复器材工贸公司 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九海事故损失计人民币903235.11元; 二、被告绍兴市上虞华越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陈九海事故损失计人民币1900元,已支付107577.1元; 上述二项经折算,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原告陈九海人民币797558.01元,支付给被告绍兴市上虞华越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105677.1元,此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陈九海的其余部分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724元,减半收取6862元,由被告绍兴市上虞华越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