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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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绍兴市上虞广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龙游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4787元; 二、浙江龙游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绍兴市上虞广吉电子有限公司损失14787元; 三、本判决一、二项相抵,绍兴市上虞广吉电子有限公司支付浙江龙游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浙江龙游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广吉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部分978元,减半收取计489元,反诉部分663元,合计1152元,由浙江龙游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广吉电子有限公司各负担576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