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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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 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朝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支行借款本金155万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已偿还的借款利息62.50元应予扣除); 二、被告***、***、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元缓交至执行阶段,由被告***、***负担,被告***、***、朝阳市兴河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