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补缴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应缴纳的社保基金费用并提供补缴社保基金费用证明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本溪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南芬露天铁矿补偿其精神损失五千元、车旅费一千五百元、误工费一万二千元,共计一万八千五百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十元,减半收取五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10
发布日期 20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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