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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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元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建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92.5219万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14日即本案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池州市城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2元,由原告***负担2202元,被告浙江恒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6910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