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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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黄山兴乐铜业有限公司 兴乐集团有限公司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兴乐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乐清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借款本金17438354.69元、逾期罚息(算至2018年7月8日逾期罚息为264798.03元,自2018年7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7438354.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及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 二、如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镇××路××花园××幢的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6××6号、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6××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2)第1-306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627564123020150069-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066万元。 三、如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黄山兴乐铜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村××号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房地权黄字第5××1支1号、房地权黄字第5××1支2号、房地权黄字第5××1支3号、房地权黄字第5××1支4号,土地使用权证号:黄国用(2005)字第2××6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62756499992016F413-4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902万元。 四、如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则依法拍卖或变卖兴乐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乐清市××镇××街工业区××路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2××9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乐政国用(2016)第004373号],所得价款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优先受偿,但原告优先受偿的范围与编号为62756492502017F128的《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1966万元。 五、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8916元,减半收取6445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兴乐集团有限公司、***、***、黄山兴乐铜业有限公司、兴乐电缆有限公司、***、***、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9 |